1. 總則。
1.1. 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承諾向OnFin Ltd介紹客戶,以便客戶使用公司提供的工具進行交易操作。
1.2. 關聯方承擔本協議中關於所介紹客戶的權利和義務,以與公司提供經紀服務。關聯方還承擔下述其他權利和義務。關聯方始終僅以自身名義行事。
1.3. 關聯方無條件承認,所有介紹的客戶均為公司的客戶。
1.4. 除非附加協議另有規定,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的規定。
1.5. 本協議的簽訂地為公司所在地。
1.6. 語言
1.6.1. 本協議的主要語言為英語。
1.6.2. 為方便關聯方,公司可能提供本協議的其他語言譯本。該譯本僅供參考。
1.6.3. 若本協議的英文版本與其他語言譯本存在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準。
2. 關聯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關聯方承諾遵守本協議的所有條款。
2.2. 關聯方應在公司開立關聯方賬戶以收取佣金。個人欲註冊為關聯方,須在公司網站上填寫登錄檔格。
2.3. 關聯方承諾僅向公司介紹新客戶。客戶被視為新客戶,前提是其此前未在公司註冊過賬戶。
2.4. 關聯方向客戶提供關於與公司簽訂經紀服務協議的重要可靠資訊,並就協議內容及公司服務向客戶作出說明。
2.5. 關聯方應告知客戶與金融市場相關的風險。
2.6. 提供建議和資訊以激勵客戶進行交易操作不屬於公司的服務計劃。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向客戶提供資訊、建議和意見,但公司對此類建議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2.7. 關聯方承諾在與潛在客戶和現有客戶溝通時,僅就交易操作、公司及所有其他問題作出誠實準確的陳述。為此,關聯方承諾絕不自稱是公司的員工。
2.8. 關聯方必須熟悉公司的服務,並具備國際金融市場的一般知識。
2.9. 關聯方應獨立研究公司的所有資訊資源,並及時告知客戶重要變更。
2.10. 關聯方承諾保持其網站上釋出的關於公司及其服務的資訊為最新。若關聯方網站上釋出了虛假或過時資訊,公司有權要求關聯方刪除或更新網站資訊,關聯方應在收到公司要求之日起七天內遵守該要求。
2.11. 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關聯方無權簽訂任何轉委託或其他協議(合同),以將本協議項下關聯方的權力全部或部分委託給第三方。只有在獲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債權轉讓。
2.12. 關聯方有權策劃和實施營銷及廣告活動,但須經公司批准。
2.13. 關聯方不得通過不可接受的方式和方法介紹客戶,特別是欺詐、欺騙、未充分告知金融工具投資相關風險等。
2.14. 關聯方無權使用任何型別的不當廣告來推廣其活動,特別是禁止使用:
- 主動推廣系統;
- 不道德(包括色情)的網站廣告;
- 故意歪曲所提供服務描述的廣告;
- 所有其他型別的不當廣告。
2.15. 聯盟會員無權在任何廣告系統、橫幅廣告網路、線上目錄等中使用廣告。使用關鍵詞作為公司名稱(OnFin Ltd)或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名稱,以及使用任何拼寫變體,包括在任何語言中使用發音相似的詞語。
2.16. 聯盟會員無權使用任何形式的強制重定向將使用者引導至公司官方網站。
2.17. 聯盟會員有權根據公開要約協議向其聯盟賬戶充值並從中提取資金。
2.18. 如果在開展業務和向公司提供服務方面遇到任何問題,聯盟會員應聯絡公司並報告問題的詳細資訊,以便公司及時就可能的解決方案向聯盟會員提供建議。
2.19. 聯盟會員有權推薦其他聯盟會員,並從該等聯盟會員推薦的每位客戶的每筆交易中收取佣金。
3. 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3.1. 公司應根據公開要約協議為聯盟會員推薦的客戶開設交易賬戶。
3.2. 公司通過向客戶提供登入名和密碼,使客戶能夠在系統中執行交易操作。
3.3. 公司應完整記錄客戶執行的所有交易。
3.4. 公司承諾按規定向聯盟會員支付聯盟會員報酬。
3.5. 公司有權要求聯盟會員提供關於客戶獲取活動的進展和結果的完整報告。
3.6. 公司有權監督聯盟會員履行本協議項下職能和義務的活動。
3.7. 公司可要求聯盟會員進行身份識別並完成完整的驗證程式。
3.8. 公司有權修改本協議以及聯盟會員報酬金額,相關通知應在變更生效日期前3個工作日通過任何官方溝通渠道傳送。
3.9. 應客戶要求,公司有權在事先通知現有聯盟會員後,將其賬戶轉移至另一聯盟會員組。
3.10. 公司有權告知聯盟會員組的客戶,聯盟會員根據本協議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的交易操作所獲得的佣金。
3.11. 如果聯盟會員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公司有權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
3.12. 如果發生任何違反公司利益、可能對公司聲譽產生不利影響或可能對聯盟會員的商業道德產生懷疑的行為,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3.13. 對於聯盟會員超出公司授權範圍的任何行為,以及聯盟會員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損害,公司概不負責。
3.14. 公司有權執行本協議及其附件中規定的其他行動。
4. 爭議解決
4.1. 聯盟會員有權在得知任何據信構成索賠依據的事件或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出索賠。
4.2. 聯盟會員對公司的任何索賠應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司官方電子郵件地址 partners@onfin.io。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交的索賠將不予受理。
4.3. 公司有權要求聯盟會員提供解決爭議所需的任何資訊。
4.4. 如果未遵守本協議中規定的條款,公司有權拒絕該索賠。
4.5. 公司應研究關聯方的索賠,就爭議作出決定,並通過電子郵件傳送給關聯方。爭議審議的最長期限為自提出索賠之日起30個工作日。
4.6. 有關本協議解釋或適用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
4.7. 爭議可作為爭議解決程式的一部分提交仲裁。如果索賠未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得到解決或未收到對索賠的答覆,則可提交仲裁申請。
5. 資料交換
5.1. 公司通過以下通訊方式與關聯方溝通:
- 電子郵件;
- 電話;
- 在公司網站相應部分發布公告;
- 公司設定的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6. 保密資訊
6.1. 關聯方無權向競爭第三方披露與公司業務和服務相關的保密資訊。
6.2. 雙方確保客戶個人和賬戶資料以及客戶進行交易的細節的保密性。
7. 報告與付款
7.1 公司將跟蹤並報告經公司批准、因關聯方積極中介而開立賬戶的客戶的交易活動,以便根據關聯方佣金計算方式計算報酬。
7.2 關聯方佣金將按月支付。如果應付佣金總額低於1,000美元,公司有權不進行支付,並將餘額結轉至下一期。
7.3 如果連續三(3)個月賺取的佣金低於1,000美元,公司有權視該佣金無效並予以取消。在此情況下,公司還有權通過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7.4 公司有權在以下情況下拒絕向關聯方支付報酬、將客戶從關聯方組中移除或關閉關聯方賬戶:
7.4.1. 被推薦客戶賬戶上的行為違反公司的政策和規定。
7.4.2. 客戶或關聯方本人出於惡意以牟利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
7.4.3. 故意利用公司交易或財務系統的漏洞謀取個人利益。
7.4.4. 違反公司獎金計劃或其他促銷活動的條款。
7.4.5. 使用旨在僅通過合作伙伴獎勵或折扣服務產生利潤的交易策略,包括交易持續時間少於60秒和/或所有已平倉交易結果低於30點的交易風格。佣金在推薦客戶平倉時計算,前提是開倉價與平倉價之間的差額至少為30(三十)點,且交易持續時間不少於60秒。費用每日累計並計入主交易賬戶一次。
7.4.6. 如果客戶使用公司的獎金/信用資金進行交易(即交易使用獎金/信用資金作為抵押開立),在此情況下,公司有權完全取消合作伙伴佣金。
7.4.7. 關聯方及其客戶的不當行為、其他違規或欺詐行為損害公司聲譽或財務健康。
7.4.8. 如果關聯方的註冊資料與屬於關聯方組的客戶的註冊資料部分或完全匹配,包括IP地址,公司有權取消來自此類賬戶的佣金並將此類客戶從關聯方組中排除。
7.4.9. 佣金在客戶平倉後的次日計入個人賬戶。
7.4.10. 如果屬於關聯方組的客戶就關聯方已收取佣金的交易向公司交易部門提出索賠,公司有權完全取消關聯方佣金。
7.4.11. 如果自聯盟會員推薦最後一位活躍客戶起已超過180天,公司保留暫時中止聯盟會員付款的權利。無論當前交易量如何,利率將恢復至基準水平。聯盟會員只有在吸引三名新的活躍客戶,且其從這些客戶獲得的報酬超過被扣留的資金金額後,方可提取其報酬。如果上述條件未滿足,且聯盟會員超過12個月無活動,公司保留終止協議、登出所有先前入賬的資金並暫停未來付款的權利。如果合作伙伴未能履行義務,或合作伙伴的行為導致公司遭受財務和/或聲譽損害,公司保留單方面修訂合作伙伴報酬模式和費率的權利。
7.4.12. 只有在聯盟會員完成全面驗證後,才可從聯盟賬戶提取和轉移資金。
7.4.13. 聯盟會員有權根據聯盟獎金計劃的條款,將部分佣金轉讓給客戶或子聯盟賬戶。
7.4.14. 所有付款僅以美元支付。付款將計入聯盟會員在聯盟計劃註冊時登記的賬戶。公司可自行決定並在必要時使用其他付款方式或貨幣。使用其他付款方式產生的任何費用將由聯盟會員承擔,並從聯盟會員的佣金中扣除。
7.4.15. 根據本協議支付的款項僅面向聯盟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除非公司事先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明確授權。
7.4.16. 客戶可以手動新增到聯盟組。為此,客戶應傳送請求至以下電子郵件地址:partners@onfin.io。僅當客戶賬戶上未進行任何交易操作時,方可進行此操作。
8. 最終條款
8.1. 如果個人註冊為聯盟會員,則視為接受聯盟協議。
8.2. 聯盟協議被視為接受,這意味著:
- 聯盟會員已熟悉其條款和條件;
- 所有條件對聯盟會員而言清晰且完全可接受;
- 不存在可能阻止其接受的情況。
8.3. 聯盟會員同意,公司可將聯盟會員為註冊目的提供的聯絡方式用於向聯盟會員傳送電子郵件和/或其他資訊。
8.4. 本協議無限期有效。
8.5. 公司完全有權自行決定更改和補充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並提前3個日曆日通知。
8.6. 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提前至少3個日曆日通知另一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8.7. 如果另一方屢次違反義務,或在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請終止本協議。